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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們真的可以不用回國,再過來嗎?」





「我們真的可以不用回國,再過來嗎?」一位三年期限將至的移工朋友問到這個問題,這個問題也是當前在台工作60萬東南亞移工的困惑。就業服務法52條第四項的三年返國一次條款,在105年10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同年11月3日總統府公布《總統令》實施。蔡英文政府將其視為一項重要政績,蔡總統並在其臉書上表示:「但對辛苦的移工朋友來說,是強化勞動權益的一大步」





這項法律的修正對於移工或雇主都是一項利大於弊的調整。外籍移工無需三年返國一次,意謂這群來自東南亞的海外工作者們,可以直接留在台灣工作,無需額外再支付海外仲介費。外籍工作者在台的辛勤更能留在自己的家裡,讓家人能過上更好的生活。對雇主而言,可免除申請外籍移工來台工作的漫長申請作業期程。就業服務法52條的三年返國一日,雖名為讓移工必須返國一日之後方可再度來台,實際上,仍必須再經過移工引入國和輸出國之間長達1~2個月的行政程序。漫長的流程,無論是傳統產業的老闆們或家有長者的雇主們,均極其煎熬。因此,就業服務法52條的修法,不僅僅強化勞動權益,同時也保障台灣雇主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。





這項修法的益處,卻在修法過程中,因部分仲介業者散播的謠言,使得雇主們產生種種疑慮,亦對新政府施政產生更多不信任。不實言論包含,(一)若雇主不願續聘,移工可利用勞資爭議,使其留置於安置中心,尋找轉換工作的機會,原雇主卻因為總額限制產生缺工的窘境 ;(二)若移工行為不良或怠工,雇主原先可透過三年返國一次讓移工返國;然修法之後,雇主連此反制手段都被政府剝奪。實際上,52條修法並未更改就服法其他規定,移工仍無法自由轉換雇主,除有勞資爭議或在就業服務法59條規定的可轉換雇主之情事,方得申請轉換,且亦必須有新雇主願意承接,移工才有可能轉換工作。外籍移工行為不良或怠工,雇主仍能要求仲介協助移工轉換,即使三年返國一次取消,若外籍移工未能得到新的工作契約,仍必須返回母國。這些謠言徒增政府、雇主和移工三者間的互不信任,勞動部在105年7月5日及針對上開諸多謠言說明,行政院亦於11月15日再次發布澄清。





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四項的三年返國一次的取消,對仲介業者雖然造成衝擊,但同時也是一個轉機。現階段,國內傳統產業與照顧產業的缺工無法迴避,爭取優秀的外籍移工繼續留在台灣工作,相較於從國外引進外籍移工,改變固有的思維,或許可以創造雇主、移工和仲介業者三贏的局面。同樣,移工留任與否也端看其工作態度而定,若其工作態度不佳無法取得續聘合約,除非找到新雇主得以留任,否則仍須返國。雇主也必須理解,隨著外籍移工有更多機會留在台灣,這些來自東南亞國家的異鄉人有機會在台灣建立自己的關係網絡,並且融入台灣社會。過去認為移工只是低廉勞動力、苛待他們的亂象,更將隨著申訴管道暢通及移工人權組織的協助,逐漸消失殆盡。





我們認為,取消就業服務法三年返國一日條款的規定,不僅是強化勞動權益的一大步,更是將台灣社會的產業環境和市場健全化的一小步。台灣社會仰賴這群來自東南亞的外籍移工照顧家中長輩,以及填補傳統產業缺乏之勞動力,所以打造健康良善的環境,保障雇主、移工權益為必要方式。



美家人力許家畯口述/陳翰堂撰稿/HopeMedia詹尹州編審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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